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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与康宏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康宏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868号原告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滕兆坤,经理。被告康宏达,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宏达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龙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跃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