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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执恢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恢0002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苏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将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XX路**号***房屋司法强制为吴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周俊颖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