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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姜振国与王秀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国,姜国庆,王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598号申请人:姜振国,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姜国庆,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王秀云,现住农安县。原告姜振国与被告姜国庆、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振国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姜国庆、王秀云所有的位于农安县枫华府第小区3栋2单元301室楼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振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姜振国、王秀云所有的位于农安县枫华府第小区3栋2单元301室楼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