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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韦保文与闭建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保文,闭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韦保文,。被执行人:闭建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保文与被执行人闭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韦保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闭建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闭建仁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韦保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1,680元,向申请执行人韦保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22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闭建仁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地产、工商股份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