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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6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国海与武佩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海,武佩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612-1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海,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武佩法,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冉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荣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国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