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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文胜与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胜,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4469号原告:周文胜,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29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吕忠华。原告周文胜诉被告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黄家小学工地送页岩砖。2015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黄家小学工地的页岩砖材料款还有余款柒万元整还应付给周文胜,待工程审计结算出来后一次性付给周文胜。后工期结束,被告一直未支付款项。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承包工地送页岩砖。2015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材料款70000元。以上事实,有《证明》、材料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70000元的事实有《证明》、材料清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文胜材料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周文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陪审员  周震生人民陪审员  李跃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