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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王玉玲、滕怀军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滕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滕怀军,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玲与被执行人滕怀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滕怀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李纪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