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某,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1562号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离婚;二、被告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彩礼款37000元为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56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