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桂成财与黄得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成财,黄得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财保88号申请人:桂成财,男,生于1975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申请人:黄得斐,男,生于1974年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申请人桂成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得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某某区某某街房屋一套(面积87.65平方米)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桂成财、担保人庹中琼以其共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某某区某某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1.33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成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得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某某区某某街房屋一套(面积87.65平方米),期限为2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黄得斐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三、查封申请人桂成财、担保人庹中琼共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某某区某某巷房屋一套,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景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