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井福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井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952号申请人王井福。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国英职务村主任申请人王井福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