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6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少芬、邹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少芬,邹国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195号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4号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911576。法定代表人覃农惠,职务总经理。被告:陈少芬,住。被告:邹国辉,住。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少芬、邹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