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马啸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啸,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马啸,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公园街3号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座6层。法定代表人:王攀阳,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攀阳经本院司法拘留期满,亦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医院有未结工程款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前往该公司核实,已冻结该笔工程款,但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医院要求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以缴纳税钱,被执行人现无人经营,无法开具发票,故该笔工程款暂不具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无人经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代理审判员 路 伟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双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