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春山与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山,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329号原告:陈春山。被告:陈建华。原告陈春山诉被告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春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