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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春山与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山,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329号原告:陈春山。被告:陈建华。原告陈春山诉被告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春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