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陆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租住陕西省城固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下旬,被告人陆某在网上通过百度搜索手枪图片时,发现范某某(另案处理)在其QQ空间里面向全国兜售��快排”、弹弓等物,陆某与范某某取得联系后,双方约定好陆某以900元的价钱从范某某处购买两支“快排”。2016年2月19日陆某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范某某付款900元,随后范某某用快递将两支“快排”的气阀、打气筒、精密管、钢珠弹、瞄准镜等部件多次分批发货给陆某。陆某收到货以后,在其城固县沙河营镇梁家庵村林场租住屋内,根据范某某的微信语言指导以及提供的图片,组装成两支完整“快排”。2016年5月11日,民警在对陆某梁家庵村林场租住屋内进行检查时查获两支“快排”。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陆某组装完成的两支“快排”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两支送检疑似枪支为储气式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均具有致伤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气枪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气枪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陆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陆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陆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人民陪审员 唐永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