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6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红与龙善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龙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沈红,女,侗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善辉,男,苗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沈红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2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龙善辉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溪分社23XXXXXXXXXXX73的账号。经调查,被执行人龙善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沈红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龙善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沈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龙善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红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2013)三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杨贵有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华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