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郭某、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冀0434财保81号申请人:郭某,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被申请人:刘某1,男,1994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被申请人:刘某2,女,1966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1、刘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冀D×××××小型轿车查封于魏县公安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贵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