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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为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414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献庆,男,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陈为森,男,汉族,农村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献庆与被申请人陈为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鲁1327民初414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陈为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临港支行账户62×××57的银行存款30000元。王献庆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王献庆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为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临港支行账户62×××57内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治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