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永胜、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永胜,程凤,江门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64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0号。主要负责人:韩玉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永胜,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被告:程凤,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被告:江门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海伦湾7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70970134D。法定代表人:吕江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永胜、程凤、江门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暂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42元,减半收取计4371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437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区瑞樱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柳茹周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