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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辖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李河君,武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五区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河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九江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李河君,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楼XXX门***号。原审被告:武媁,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楼XXX门***号。上诉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河君、原审被告武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初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或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股权受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担保函》等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依约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鞠晓红审判员 袁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