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5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杰与被告沈阳市医疗器械四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沈阳市医疗器械四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5688号原告:张玉杰,女,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医疗器械四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朴春哲。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于九如,男,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张玉杰与被告沈阳市医疗器械四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玉杰与被告沈阳市医疗器械四厂委托代理人于九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杰诉称,原告1984年到被告处参加工作,后来单位效益不好。将部分人员放假,由于我身体不好也放假回家了,1988年我就放假回家了。在1992年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单位就把我漏掉了,没有办理参保手续,导致我现在不能正常退休,我多次找厂长协商,上访有关部门,也没有结果。严重影响了我的后续生活问题,而且我身患重病。这也是我下岗的原因。我认为自己是单位正式职工。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该给我办理相关手续。我2015年到达退休年龄,因为没有任何手续没有办法办理退休。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补缴养老保险;3、办理正常退休。被告沈阳市医疗器械四厂辩称,原告1项诉讼请求不是法院受案范围,补缴养老保险原告自1984年入职以来没有在企业正常上班,在80年代企业为职工依照政策调资因为张玉洁没有上班,所以就档案中就缺少调资表这一法定要件。1987年曾经分三批除名职工13人,其中就有原告。但是经过再三查找原始档案已经找不到了。30年的时间里原被告双方没有往来。因为原告按照现在的政策不能办理养老保险所以不存在补缴,也就不能办理退休。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也就没有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依据,且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了解自己的情况在2015年要求取回档案,要求自己办理退休。档案原告已经拿走。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玉杰于1984年到被告单位工作,1986年被被告召为固定工。2015年原告将个人档案取回去办理退休,但没有办理成退休手续。2016年6月7日,原告到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不予受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登记表、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实材料,已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登记表记载原告于1986年被召为被告单位固定工,对此被告也不否认,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已将原告除名,但无依据支持,故法庭对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补缴保险办理、退休手续并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据此,本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玉杰与被告沈阳市医疗器械四厂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