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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2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电朝与林建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电朝,林建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2008号之一原告:张电朝,男,汉族,1974年3月3日生,个体,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林建如,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生,农民,现住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飞诉被告林建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林建如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松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建如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宗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