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刘新平与四川省绵阳鑫心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平,四川省绵阳鑫心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373号原告:刘新平,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常超、叶兴强,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绵阳鑫心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张光辉。原告刘新平与被告四川省绵阳鑫心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新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平以双方已达成协商处理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新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新平负担。审判员 高云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