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开武与刘丰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开武,刘丰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432号原告孙开武,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37022619671230931X)。委托代理人王向东、王迎青,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丰希,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370226196508309312)。被告平度市彤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住平度市南村镇石家南埠村。负责人郭明亮,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天津路177号,(86409883-4)。负责人崔伟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兆伟、杜喆睿,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开武与被告刘丰希、被告平度市彤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汽车服务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开武的委托代理人王向东、王迎青,被告刘丰希,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兆伟、杜喆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汽车服务部负责人郭明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开武诉称,2016年2月16日13时30分,被告刘丰希驾驶鲁B×××××号货车,沿平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其捆绑货物的绳索脱落致伤在路旁出卖草莓的原告。经平度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丰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刘丰希驾驶的鲁B×××××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0618.4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60元(18天×20元),误工费18723.82元(134天×139.73元),护理费15090.84元(18天×2人×139.73元+72天×139.73元),伤残赔偿金33460元(16730元×20年×10%),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07.15元(儿子孙志田11127元×4年×10%÷2人,母亲芦学花11127元×5年×10%÷2人),以上合计110660.2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丰希辩称,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我给原告垫付医疗费7400元,要求返还。被告汽车服务部未到庭应诉及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承担。原告误工时间过长,标准过高,认可117元/天。护理时间应按鉴定时间60日计算,认可117元/天。医药费过高,申请剔除20%自费药。交通费无票,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13时30分,被告刘丰希驾驶鲁B×××××号货车,沿平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其捆绑货物的绳索脱落致伤在路旁出卖草莓的原告。经平度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丰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度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30618.40元,住院期间由其亲属邓付森和王倩倩护理,职业为农民。2016年6月25日,原告委托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人数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膝关节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时间建议60-90日,护理人数住院期间2人,出院1人;原告支付鉴定费1400元。另查明,被告刘丰希系鲁B×××××号货车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汽车服务部处,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原告儿子孙志田2001年12月16日生;母亲芦学花,1938年2月16日生,其生育有原告孙开武兄弟二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保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单据、护理人员身份证、户口薄、村委证明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刘丰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过高长,计算至鉴定前一日为130天;护理时间鉴定部门建议60-90天,本院酌定75天。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票据,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定1000元。自费药应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要求按20%扣除自费药未超出交强险限额。其他损失均系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30618.4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60元(18天×20元),误工费18164.90元(130天×139.73元),护理费12994.89元(18天×2人×139.73元+57天×139.73元),伤残赔偿金33460元(16730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50.80元(孙志田11127元×3年×10%÷2人,芦学花11127元×5年×10%÷2人),以上合计101048.99元及鉴定费14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70070.59元,超出交强险20978.4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因被告保险公司已对原告损失予以赔付,被告刘丰希、被告汽车服务部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丰希为原告垫付的7400元,原告应给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开武经济损失80070.5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开武经济损失20978.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孙开武返还被告刘丰希垫付款7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孙开武对被告刘丰希、被告平度市彤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9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3969元。原告孙开武负担32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364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予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禚春东审判员 王林军陪审员 徐建高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君丽法院账户信息: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帐号:9020102503142050000878打款时请注明审判长姓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