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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贾蕴熊与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黄土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蕴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黄土定,易景惠,叶运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27号之二原告:贾蕴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昌,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吴秋森。被告:黄土定,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国栋、全少凤,分别系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易景惠,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被告:叶运富,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蕴熊诉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黄土定、易景惠、叶运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蕴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蕴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绪源审 判 员  高 尚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小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