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侯天彬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天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4刑初2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天彬(绰号“猴子”),男,1987年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6)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天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天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候天彬帮助焦某(另案处理)在黔江城区内向多人多次贩卖冰毒,并非法牟利,具体事实为:于2016年5月的一天贩卖一小包冰毒给张某并收取毒资200元;于2016年5月30日贩卖一小包冰毒给李某;于2016年6月的一天贩卖一小包冰毒给李某,并收取毒资200元;于2016年7月2日贩卖一小包冰毒给尚某并收取毒资200元;于2016年7月4日17时许贩卖一包冰毒给李某并收取毒资6000元。交易完毕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候天彬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0.37克、毒资6000元,从李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5.06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涉案光盘3张、毒品检测报告、辨认笔录、提取及封存笔录、称重机提取检材记录、扣押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照片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天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候天彬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具有立功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候天彬在黔江区城区内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5月的一天,候天彬在接到吸毒人员张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黔江区城东街道书香门第小区门口贩卖一小包冰毒给张某,收取毒资人民币(下同)200元。2、2016年5月30日,吸毒人员李某通过张某联系候天彬购买冰毒。候天彬接到张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书香门第小区门口与张某、李某见面,候天彬将一小包冰毒交给李某,李某通过微信红包将毒资200元转给张某,张某又通过微信红包将200元毒资支付给候天彬。3、2016年6月的一天,候天彬接到李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黔江区城东街道书香门第小区门口贩卖一小包冰毒给李某并收取毒资200元。4、2016年7月2日晚,候天彬接到吸毒人员尚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黔江区城东街道城北农贸市场附近贩卖一小包冰毒给尚某,收取毒资200元。5、2016年7月4日17���许,候天彬接到李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黔江区城东街道城北农贸市场附近贩卖一包疑似冰毒物质给李某,收取毒资6000元。交易完毕后,二人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候天彬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质0.37克、毒资6000元、iPhone4S手机一部,从李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质5.06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候天彬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收据;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及相关立功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及封存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及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人身物品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涉案光盘3张、随案移送iPhone4S手机一部、被告人候天彬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张某、尚某、何某的证言。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天彬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候天彬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候天彬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候天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候天彬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候天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iPhone4S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露霜审 判 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陈思兰二〇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