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遂平国栋汽贸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国栋汽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147号原告遂平国栋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国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国栋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国栋汽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国栋汽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国栋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遂平国栋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