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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丽华申请庞大志人格权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华,庞大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汉族,1958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庞大志,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刘丽华申请庞大志人格权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丽华于2016-4-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4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彭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