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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廖海军与重庆市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占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海军,重庆市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占军,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098-2号原告廖海军。委托代理人任青,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圣水场镇。法定代表人黄勇,经理。被告宋占军,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妹仲乡李庄村89号。身份证号372523196510086057。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伍晓兵,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鲁1491民初1098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名下147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被告重庆市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占军、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47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廖海军名下湘K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杨荣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