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民初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廖海军与重庆市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占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海军,重庆市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占军,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098-2号原告廖海军。委托代理人任青,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圣水场镇。法定代表人黄勇,经理。被告宋占军,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妹仲乡李庄村89号。身份证号372523196510086057。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伍晓兵,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鲁1491民初1098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名下147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被告重庆市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占军、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47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廖海军名下湘K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杨荣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