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雨民诉姚延杰、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民,姚延杰,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316号原告:张雨民,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新城区。被告:姚延杰,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丹,女,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雨民与被告姚延杰、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雨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雨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张雨民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