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张利卫、石家庄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张利卫,石家庄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7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南大街78号。代表人于松,行长。委托代理人焦峰,李建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卫,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高新区。被告石家庄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张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诉被告张利卫、石家庄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216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李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