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陶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陶静,龙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陶静。女。1982年11月6日生,住石化社区。被执行人龙水祥,男,1981年7月7日生,住石化社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陶静、龙水祥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陶静、龙水祥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58000.0元,承担执行费77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陶静;龙水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3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