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新民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402执1503号被执行人李新民,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新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新民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新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新民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梁语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