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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新民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402执1503号被执行人李新民,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新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新民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新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新民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梁语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