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2刑初380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勇,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被监视居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院公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广、代理检察员马秉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刘勇前往河南省新野县沙堰镇焦店村利民猕猴养殖场,从养猴人梁某手中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猕猴,乘坐大巴车将猕猴带回呼和浩特市,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富恒大厦门房内饲养。被告人刘勇没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运输手续。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动物为猕猴,涉案价值为4175元,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发后,已将这只猕猴送呼和浩特市动物园管理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饲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非法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一只,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且被告人刘勇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勇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智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红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