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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字3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冯江与阿卜敦艾尼·努尔麦麦,阿不都胡都斯,和田友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江,阿卜敦艾尼·努尔麦麦,库杜斯·乃吉米丁,和田友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字3363号原告:冯江,男,生于1970年9月25日,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潘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卜敦艾尼·努尔麦麦,男,生于1983年1月1日,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墨玉县.被告:库杜斯·乃吉米丁,男,生于1978年3月2日,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墨玉县。被告:和田友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和田地区。负责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桑,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冯江与被告阿卜敦艾尼·努尔麦麦、库杜斯·乃吉米丁、和田友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作出的(2016)新0109民初字第2225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叶斯木汉审 判 员 阿瓦古丽人民陪审员 李 娃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依 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