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5开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泉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小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泉,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小港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开初1489号原告:张志泉,男,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小港村,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张立亚,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泉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小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泉于2016年9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