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西宁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宁,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9民初3570号原告:刘西宁,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负责人:高嵩,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西宁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事实及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7月9日17时30分许,原告刘西宁驾驶其所有的冀J×××××号车行驶至041连接线1KM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不慎撞到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该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6】第14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而造成车损、公估费、施救费等损失6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西宁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损失共计64500元;二、原告刘西宁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其他任何损失不得再向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上述调解款项限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刘西宁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