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秀娟与李任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娟,李任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959号原告杨秀娟,女,1965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委托代理人刘海忠,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李任勇,男,汉族,1978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胥路286/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0388-7。负责人常艳青,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娟与被告李任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娟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杨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闫海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卫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