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东便捷神科技有限公司与曲强珊、四川水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便捷神科技有限公司,曲强珊,四川水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606民初4194号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源东路3号深业城8栋1021。法定代表人周梓荣.委托代理人唐学军,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华丽,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强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四川水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2688号。法定代表人曲强珊。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强珊、四川水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合股经营合同》,原告将持有被告四川水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8.62%的股份转让给被告曲强珊,股权转让总价为950000元,被告曲强珊负责把原告投入四川水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72台自动售货机运送到原告所在地,并支付现金390000元,逾期按每天2.5%支付违约金。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96090元及利息21700.63元(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6年3月14日)、差旅费16903元,两被告立即返还机器设备60台及违约金59258.54元、折旧费50067.9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曲强珊、四川水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希望调解。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至2016年9月22日止,被告曲强珊欠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20544.42元、折旧费50067.99元,定于2016年9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51387.52元,2016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69156.90元、折旧费50067.99元,合共319224.89元;二、被告四川水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曲强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5170.34元,减半收取为7585.17元,由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如被告曲强珊、四川水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实际尚欠款项全额申请执行,并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五、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江健怡人民陪审员 龙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超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