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8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超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超,杨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孟超,男。被执行人杨元明,男。本院在执行孟超与杨元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有一辆机动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尚未查找到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