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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终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刘美玲与刘连华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美玲,刘连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177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美玲,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刘连华,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刘美玲因与被上诉人刘连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美玲于2016年9月18日以和刘连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美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美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上诉人刘美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欧阳顺代理审判员  孙 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