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六君与罗华川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六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保令3号申请人:刘六君,女,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罗华川,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刘六君与被申请人罗华川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六君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0日在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被申请人生性多疑,性情暴躁,长期对申请人进行打骂,对申请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2016年9月17日晚,被申请人又无故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随即报警,报警后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早晨,再次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申请人在合川区中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诊断:1、轻型颅脑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为维护申请人人格权、健康权,防止申请人再次受到被申请人伤害,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请求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六君因未提供证据,其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六君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张兴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