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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桂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桂某甲,个体劳动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用30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8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刚,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桂某甲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电话联系福建人罗某(另案处理)购买烟丝,以每斤4元至7元的价格通过物流托运到黄梅,再以每斤8.5元至9元的价格在市场销售。至2016年5月,被告人桂某甲共购进烟丝17080斤,到案发时还有700斤未销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向树灿、黄某、卢某、洪某、罗某、石某、桂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烟草检验报告,银行交易及账户资金流水清单,情况证明,刑事照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甲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桂某甲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桂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桂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