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强与被执行人黄家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黄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黄家良,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黄家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强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42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的一套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15日),另查封了黄家良名下的一辆汽车(查封期限至2018年6月15日),其余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4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数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兴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