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刑更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刑更600号罪犯李新鹏,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聊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11055.5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了(2008)鲁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将被告人李新鹏的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1月30日、2013年8月28日、2015年2月13日各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19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李新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新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卫国代理审判员 张枭烈人民陪审员 张全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