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刘风与张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张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刘风被执行人张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履行完毕,故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