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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810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松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松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18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吕松生,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松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淮法车商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吕松生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元;二、吕松生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1日按年利率13.3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三、其它无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吕松生承担。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工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向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工商等单位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车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亚琳审 判 员  陈国兰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