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黄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于东亮与张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东亮,张春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96号原告于东亮。被告张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东亮诉被告张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东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东亮负担。审 判 长 柳程远人民陪审员 林祥太人民陪审员 高风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