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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黄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于东亮与张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东亮,张春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96号原告于东亮。被告张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东亮诉被告张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东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东亮负担。审 判 长  柳程远人民陪审员  林祥太人民陪审员  高风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