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朱丽萍、庄克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萍,庄克勇,庄克强,庄艳秋,徐卫华,庄具华,滕州市龙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朱丽萍,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庄克勇,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庄克强,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庄艳秋,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徐卫华,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庄具华,男,193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滕州市龙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70号营业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庄克勇名下的房产,证号分别为:011200422号、011200423号、017501820号。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庄具华名下的房产九州清晏4号楼3单元2609号、809号;5号楼3单元2708号、2508号;4号楼3单元1509号共计5套房产。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徐卫华名下位于滕州市翠湖天地小区第Y8幢2单元6层602号房产一套,面积为:221平方米。四、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