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大唐保定热电厂、保定市三丰生活锅炉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唐保定热电厂,保定市三丰生活锅炉厂,肃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省肃宁县洪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唐保定热电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光明街*号。负责人:张涛,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保军,该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市三丰生活锅炉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107国道百楼乡马路西。法定代表人:刘庆红,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肃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城关镇光华街西侧。法定代表人:王赞,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肃宁县洪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城南。法定代表人:刘洪府,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大唐保定热电厂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市三丰生活锅炉厂、肃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省肃宁县洪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再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大唐保定热电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姚爱华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代理审判员 姜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慧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