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军浩与刘小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军浩,刘小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209-3号申请执行人:罗军浩,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刘小惠,女,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军浩与被执行人刘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小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市信昌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小惠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5栋2单元10层3号房产。2016年9月13日陈汉(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22019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5栋2单元10层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昌2009003261,建筑面积:147.04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汉所有。二、买受人陈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